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淄博*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包头*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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