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墨**大酒店与青岛华**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即墨市豪格*公设备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即墨市豪格大酒店撤回对被告青岛华*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即墨市豪格大酒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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