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即墨市豪格*公设备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即墨市豪格大酒店撤回对被告青岛华*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即墨市豪格大酒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天长市**责任公司与天长**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晓**有限公司、宋**与青岛晓**有限公司、宋**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青岛华**有限公司、李*与青岛华**有限公司、李*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孙**与青岛**装厂、黄祖士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钢集**易总公司与济宁**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有限公司与山东齐**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泰安**有限公司与山东齐**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哈尔滨**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包头市**限责任公司与淄博**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鑫九丰农业发**淄博淄川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