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齐*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有限公司以被告山东*限公司已与原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泰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5元,由原告泰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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