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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州凌**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凌*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凌*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凌*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凌*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50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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