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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紫**制品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有限公司迎宾支行、湘潭**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邯郸市紫*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有限公司迎宾支行、湘潭*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邯郸市紫*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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