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烟台分行与龙口广利**有限公司、曾**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曾显波、被告杜*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信*烟台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信银*烟台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54元及财产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中信*烟台分行自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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