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深*展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