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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深*展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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