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4元,由原告江门*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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