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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25号梁**与佛山市**材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兴盛*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通知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收到通知后,既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述费用,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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