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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江门**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江门*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63.5元,财产保全费522元,合计785.5元,由原告深圳市*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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