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原告中山市*子加工厂诉被告蓬江区宁润水晶经营部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子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电子加工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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