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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赖**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赖*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728.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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