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与被告深*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余款可凭缴费单据向本院申请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