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与被告深*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余款可凭缴费单据向本院申请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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