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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915.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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