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与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洪*鹏诉被告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洪*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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