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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锦兴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计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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