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票据支付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且原审被告深圳*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