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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荷**(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688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540-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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