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防城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顺昌**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和顺昌*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沙*二初字第93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深圳市和顺昌*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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