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恒**易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47009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支付受理费978元、公告费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依法申报财产。据查,被执行人已搬离登记地址。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工商管理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并限制其商事登记事项变更。2015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查证结果,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于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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