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峰*限公司诉被告曹县曹城镇卫生院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峰*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曹县曹城镇卫生院的银行存款80万元。为此,原告提供案外人解春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号、鲁A的两辆“蒙迪欧”牌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曹县曹城镇卫生院的银行存款80万元。
二、查封解春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号、鲁A的两辆“蒙迪欧”牌轿车。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