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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峰**限公司与曹县**生院联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峰*限公司诉被告曹县曹城镇卫生院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峰*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曹县曹城镇卫生院的银行存款80万元。为此,原告提供案外人解春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号、鲁A的两辆“蒙迪欧”牌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曹县曹城镇卫生院的银行存款80万元。

二、查封解春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号、鲁A的两辆“蒙迪欧”牌轿车。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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