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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限公司、开封通用机械厂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困中心等与开封**限公司、开封通用机械厂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困中心等联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开封*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司)、开封通用机械厂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困中心(以下简称解困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市场发展局(以下简称市场发展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0)汴民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通*司、解困中心申请再审称:(一)一审程序违法,禹王台人民法院曾以开封市市场发展中心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其起诉,本案再次受理程序违法。(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诉讼标的应当为78972.14元,而一审认定为10万元错误。(三)一审划分责任有误,市场发展局对于损失的产生责任较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程序问题,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曾受理本追偿纠纷,但当时原告是开封市*关分中心,因开封市*有限公司执行的是市场发展局的款项,故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7)禹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以驳回了开封市*关分中心的起诉。而本案原告是市场发展局,与第一次受理的主体不同,故本案一审法院受理市场发展局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二)关于诉讼标的问题,虽然工程款纠纷一案的判决数额是76972.14元,但是市场发展局实际履行的是100000元,其中包含了判决数额和其他执行费用,故市场发展局请求追偿100000元款项并无不当。(三)关于责任划分问题,解困中心、开封市*关分中心对该损失均存在过错,一、二审法院按照联营合同中产权分割比例确定责任划分比例并无不妥。

综上,通用公司、解困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开封*限公司、开封通用机械厂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困中心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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