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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民医院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开封*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益*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1)汴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陈*,北京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1)汴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开封*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42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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