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乡市**岗村委会申请执行新乡市燎原物资经销商、新乡市卫滨鹿业基地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新乡市*岗村委会申请执行新乡市燎原物资经销商、新乡市卫滨鹿业基地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的(2007)卫滨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市*岗村委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乡市燎原物资经销商、新乡*业基地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岗村委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新乡市燎原物资经销商、新乡*业基地的异议成立。根据《最*法院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岗村委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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