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新乡市*岗村委会申请执行新乡市燎原物资经销商、新乡市卫滨鹿业基地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的(2007)卫滨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市*岗村委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乡市燎原物资经销商、新乡*业基地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岗村委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新乡市燎原物资经销商、新乡*业基地的异议成立。根据《最*法院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岗村委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