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通总公司与被告中*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通总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通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通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5元,减半收取2552.5元,由原告平*通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