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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国*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平顶*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881元,减半收取110940.5元,由平顶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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