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煤*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平煤*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邱*,被告平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王*,被告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平煤*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平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顶山*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40元,减半收取31870元,由中国平煤*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