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安阳县*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郭*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