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河南信宇*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上诉人陈**、吕**、石立雨、乔**、祝**、祝**、祝令福与被上诉人范县民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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