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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黄**峡医院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公司)与被上*门峡医院(以下简称黄河医院)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张*,被上*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30日,深*业公司(甲方)与黄河医院(乙方)在深圳签订了《合作建立黄*峡医院准分子激光角膜屈*治疗(PRK/LASIK)中心协议书》,决定合作建立“河南省黄*峡医院准分子激光角膜屈*治疗中心”(以下简称准分子中心)。协议主要约定:1、经营地点设在乙方医院内,准分子中心独立运作,自负盈亏。2、合作方式。由甲方引进准分子中心的主要设备:美国LASERSIGHT制造的PRK/LASIK手术专用设备——全新的最新一代LaserScanLSX型(2005年美国制造)准分子激光治疗仪1套;提供保证手术日兼用角膜板层刀1套;角膜地形图仪1台(澳大利*nt公司E—300型)。乙方负责提供除上述主设备外的其他配套条件:配套设备(包括电脑验光仪、综合验光仪、角膜测厚仪等);医疗证照、广告批文和收费核价;医护人员、后勤服务等;符合项目要求的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乙方以这些配套条件作为对合作项目的投入。3、合作期限及资产处置。自完成第一例手术之日起8年内为合作期限。合作期限内,甲、乙双方分别保留各自投入设备的所有权,准分子中心只有使用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处分准分子中心的财产、资产和收益。合作期满后,双方撤回各自所投设备。4、收益分配。第一年甲方向乙方交纳6万元,第二年甲方向乙方交纳7万元,第三年至第八年甲方向乙方每年交纳8万元,剩余部分归甲方支配,用于准分子中心的成本和费用支出以及甲方的收益,盈亏由甲方自负。5、运作方式。甲方派3人,乙方派2人组成董事会,董事长由甲方担任。董事会为准分子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设准分子中心经理1名,由甲方委派,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及财务预算与财务管理工作。设医疗主任1名,由乙方委派,负责准分子中心的医疗业务。6、中心核算及财务管理。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方以自己的收益分成比例承担风险。中心在乙方财务部门设立财务专帐,由乙方代中心统一微机收费,每月5日前由乙方财务部门将甲方分成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并提供每月财务报表。(注: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制约)。中心收入:包括PRK/LASIK手术费、检查费的全部收入。中心成本及费用包括:市场营销费用(含外协费);手术耗材,按实际情况发生,但不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电话、办公用品费用;中心设备维修保养费用;各方共同认可的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7、双方权利义务:如果完成第一例手术且第二天复查为合格者,应该认定手术成功,从而认定设备合格;维修保养费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违反本协议,单独处理中心资产,权益及重要信息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投入设备”并追偿损失;甲方在合作期间负担乙方1名医师工资(每年2万元)。乙方代表中心处理医疗事故,处理费用由中心支付;负责无偿安装一部热线电话和一部分机及承担日常工作水、电费用。8、违约责任。双方应信守协议,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实际经济损失的两倍。9、特别条款,甲方连续二个月未收到应分配收益(开业初三个月除外)和月报表的,中心可以提前终止,甲方撤回其投资设备,乙方应同意并配合。

2005年10月13日,深*业公司向翁*出具授权委托书,由翁*代表深*业公司处理准分子中心经营管理业务。2005年11月,准分子中心正式运营。准分子中心运行中,翁*受翁*的委托管理准分子中心的业务,且在给深*业公司的财务表上由翁*签名确认。

2005年12月16日,深*业公司与翁*签订租赁合同1份,深*业公司将投资的黄河医院准分子治疗中心的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出租给翁*。租赁期限自2005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31日,总租赁费2702273元。租赁期内翁*需保证准分子中心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财务报表(须加盖中心财务专用章或翁*及准分子中心主任签字)。2007年12月6日,深*业公司与翁*签订补充协议,将租赁期限变更为8年,即2005年12月8日至2013年12月7日,总租赁费变更为2883961元。2005年12月租金为23225元,2006年每月租赁费为30000元,2007年每月租赁费为40000元,2008年每月租赁费为24122元,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每月租赁费29228元,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7日每月租赁费为6820元。翁*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指定账号缴纳上月的租金。

双方在实际合作中,深*业公司没有按照协议向黄*院提供角膜板层刀1套;角膜地形图仪1台(澳大利*nt公司E—300型)。2007年8月3日,深*业公司与黄*院签订补充协议,深*业公司追加投入雷塞综合检查站AstraMax1套,其他条款按协议书执行不变,甲方向乙方提供AstraPro个性化切削软件,甲方按乙方的个性化切削手术量收取眼例费,自然(P)200元/眼,优视(Q)300元/眼,完美(I)800元/眼。

之后,黄*院按约定向深*业公司提供准分子中心收支明细。收支明细表上有翁*的签名,部分有准分子中心业务主任穆*的签名。合同履行过程中,黄*院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深*业公司应得收益分成,深*业公司也多次派人同黄*院进行协商。双方于2010年3月确认准分子中心收支情况为: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收支余额为386913.64元;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收支余额为345675.05元;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收支余额为297549.00元;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收支余额为600140.00元。上述4年共计收入1822892元,支出192614.31元,余额1630277.69元。该收支情况表加盖黄*院财务专用章。

自2006年3月至2010年8月,黄*院共向深*业公司汇款993833元(其中2006年208000元;2007年339589元;2008年248000元;2009年98244元;2010年8月100000元)。

自2009年11月起,黄*院未向深*业公司提供准分子中心收支明细表,除2010年8月向深*业公司支付100000元外,其余收益分成未支付。因黄*院未按约提供报表,支付收益,深*业公司自2009年11月起不向黄*院提供准分子治疗仪的设备密码,后翁芳林和翁*将密码破译,准分子中心继续运行。后深*业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经三次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深*业公司、黄*院签署的“合作建立黄*峡医院准分子激光角膜屈*治疗中心协议书”,黄*院返还深*业公司所投全部设备的折价款1072969元;2、请求法院判令黄*院支付深*业公司应得收益1560308元及利息216398元,从2012年9月以后的应得利益按照每月27172.45元的标准计算至协议履行完毕之日止;3、请求黄*院支付违约金1847726元(暂计算至2012年8月份)。

庭审中,黄*院向原审法院提交准分子中心2009年10月至2012年8月的收支情况表,认为准分子中心2009年10月至2012年8月的收入共计1873084元,支出共计1648337.70元。该收支情况表上有翁*的签名。深*业公司对黄*院提供的收支情况表不予认可,并提供2012年8月22日对准分子中心苏医生的谈话录音,证明准分子中心每周做一次手术,每周二、三十人,应有收益。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深*业公司与黄*院签订的合作建立准分子中心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签订协议后,深*业公司又将所投设备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出租给其授权代表翁*,租赁期限同双方的合作期限。该租赁协议的签订,是深*业公司的一种管理模式,租金支付办法只是深*业公司与翁*之间内部的约定。深*业公司与翁*签订的租赁协议,也未影响深*业公司、黄*院合作协议的履行。故黄*院认为深*业公司对同一标的物重复处分,签订协议属欺诈、恶意串通,双方所签合作协议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黄*院是否违约的问题。合作协议签订后,黄*院未按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按双方共同确认的收支情况,2005年11月至2009年10月,准分子中心收支余额为1630277.69元,扣除黄*院应得的收益29万元和医师工资8万元,深*业公司应得收益为1260277.69元。黄*院共支付深*业公司993833元(含2010年8月支付的100000元),剩余266444.69元未付。该部分款项应当支付给深*业公司。黄*院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上述款项足额支付给深*业公司,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实际经济损失的两倍”,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黄*院的未支付行为给深*业公司造成的损失为利息损失,应当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从双方清算确认时即2010年4月1日起计算。

关于2009年11月之后的报表。该部分报表由黄*院制表,由翁*签字。之前的报表大部分由翁*签字,深*业公司对翁*签字的行为也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上翁*也在准分子中心工作,深*业公司的行为可视为对翁*代表其公司管理准分子中心的认可,故该部分报表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应予以认定。根据2009年11月之后的报表数和双方协议书的约定,扣除黄*院应得部分,没有收益给深*业公司分配,故不存在按约定将“分成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的问题。深*业公司对黄*院提供的收支情况表不予认可,并提供2012年8月22日对准分子中心苏医生的谈话录音,深*业公司提供的录音与报表所显示的内容并不矛盾,不能证明存在收益。深*业公司对此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深*业公司主张按照每月27172.45元计算2012年9月份至协议履行完毕期间的应得收益。因准分子中心没有收益,而深*业公司主张按照每月27172.45元计算应得收益,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合同。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合作期满时间为2013年10份,本案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的合同期限已届满,且已履行完毕,协议终止。故不存在协议解除的问题。

关于深*业公司主张黄*院返还所投全部设备的折价款1072969元。截止2013年10月双方合同已到期,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合作期满,双方撤回各自所投设备”,黄*院应当返还深*业公司投入的设备。现设备仍在黄*院处,具备返还条件,故深*业公司要求支付设备折价款,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黄*院应当将深*业公司投入的美国LASERSIGHT制造的PRK/LASIK手术专用设备——全新的最新一代LaserScanLSX型(2005年美国制造)准分子激光治疗仪1套;雷*综合检查站AstraMax1套予以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黄*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业公司返还所投设备:美国LASERSIGHT制造的PRK/LASIK手术专用设备——全新的最新一代LaserScanLSX型(2005年美国制造)准分子激光治疗仪1套;雷*综合检查站AstraMax1套;二、黄*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业公司2005年1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应得收益266444.69元及损失(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驳回深*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70元,由深*业公司负担40000元,黄河医院负担10870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深*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我公司对于黄*院提供的2009年11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收支情况表不予认可。因黄*院长期拖欠收益款不按月提供月报表,深*业公司2010年派人与黄*院核对了2005年11月至2009年10月的账目。2009年11月以后的报表黄*院拒绝提供,深*业公司于2010年6月向黄*院送达了终止合作协议的函,提出终止合作协议,并终止翁*的授权。随后翁*(翁*)在报表上签字属无效行为,深*业公司对该报表不予追认,即使终止函在送达时没有履行法律认可的送达方式,存在瑕疵,但在2个月后深*业公司已经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翁*的授权终止,翁*(翁*)签字的报表对深*业公司不产生效力。另外,在该报表中存在大量不应由深*业公司承担的费用冲抵收益的情况。2.鉴于黄*院提供的2009年10月至2012年8月收支报表不客观、不真实,准分子中心在该期间的收益按照2005年1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平均收益每个月27172.45元计算为1560308元及利息216398元。(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对于2009年11月以后的收益不予支持,明显不当;对深*业公司2012年7月16日和2015年1月23日两次增加诉讼请求的要求没有作出认定。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三项,改判第三项为:黄*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业公司2009年11月至2012年8月的应得收益1560308元及利息216398元;从2012年9月以后的应得利益按照每月27172.45元的标准计算至协议履行完毕之日止;增加第四项:黄*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业公司违约金1847726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医院辩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黄*院提供的2009年11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收支情况表真实可信、合法有效。(1)上诉人在多次开庭时,均未提及已于2010年6月提出终止合作及翁*的授权,在最后一次开庭两个月后,上诉人提交了一份终止合作协议函。黄*院未收到过该函,该函已远超过举证期限,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2)尽管上诉人授权翁*经营管理准分子中心业务,但自准分子中心成立以来翁*就代表上诉人在准分子中心经营管理,报表由翁*签名。上诉人从未提出异议,还将翁*签名的报表作为其证据使用,证明上诉人对翁*代表其公司对准分子中心经营管理是认可的,因此翁*签字的报表对上诉人具有法律效力。(3)上诉人在2010年8月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只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不立即发生合同解除及翁*授权解除的法律后果。(4)黄*院提供的报表不存在费用冲抵收益、不合理费用支出问题。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准分子中心的财务支出、收益是由深*业公司掌握和控制,每笔支出、每张单据都是深*业公司代表审查后入账,黄*院在财务方面没有权利。上诉人在否认报表效力的前提下,提出以前期平均利润作为其收益没有根据。(二)黄*院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判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业公司与被上*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后,授权翁*代表其公司在准分子中心履行行政、经营、财务等管理工作,后又将投入的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租赁给翁*,因此翁*在准分子中心享有相对独立的行政、经营、财务管理权。在实际履行协议过程中,翁*将其管理准分子中心的职责委托翁*完成,对此,深*业公司是明知的,但其未作否认表示,视为默认。从准分子中心运营以来,中心的报表、开支的原始凭证均是翁*签字,深*业公司予以接受,并且对2009年10月以前的报表予以认可,对黄*院提供的准分子中心2009年11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原始凭证亦均有翁*的签字,故该报表可以作为认定准分子中心收支情况的依据。深*业公司认为其在2010年6月已终止了翁*的授权,但并未证据证明其向黄*院通知了解除翁*的授权,后其虽然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但未经审判并不发生解除的效力,且深*业公司亦未派他人来管理中心,解除亦会影响深*业公司与翁*之间租赁协议的履行。故上诉人认为2010年6月后翁*无权签字的理由不能成立。深*业公司认为该期间报表不客观、不真实,应按前期的平均收益计算该期间的收益,但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准分子中心的财务管理由深*业公司负责,黄*院负责医务工作,并不对财务管理负责,在2009年11月份深*业公司停止提供准分子中心设备的运行密码后,也是其派驻代表翁*与翁*将设备密码破译后继续运行,深*业公司并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该期间的报表均有翁*的签字,应由深*业公司对此承担法律后果。

另外,深*业公司投资与黄*院成立准分子中心后,又将设备租赁给他人翁*,其又授权翁*代表其公司经营管理。从其经营模式看,深*业公司取得的是一种设备租赁费的固定收益,即使翁*在2009年11月至2012年8月期间管理准分子中心造成亏损,深*业公司仍然可以向翁*收取该期间的设备租赁费,亏损应当是由翁*负担。故深*业公司要求按照前期的平均收益计算该期间的收益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深*业公司上诉称黄*院未支付2009年11月以后的收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经济损失两倍的违约金,因该期间准分子中心没有收益,故深*业公司要求黄*院承担该期间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深*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65元,由上诉人深*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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