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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华**开发服务部与广州市**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科*园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部(下称植物园服务部)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有限公司(下称三*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期间,植物园服务部向本院提交一份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0月14日出具的《关于广州*民法院协助调查的复函》,该复函所载明的华南植物园“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31日门票收入分别为大门票2533840.5元,温室门票2785184元”。上列复函内容不同于该局于2014年7月10日向广东省广州*民法院复函所载华南植物园“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31日门票收入分别为大门票5118812.5元,温室门票5632787元”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作出二审判决的主要证据《关于广州*民法院协助调查的复函》与植物园服务部提交的《复函》内容存在不同,相关数据出现变更。植物园服务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广东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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