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甘肃**限公司、白银天**有限公司、张**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庆诉被告甘肃**限公司、白银天**有限公司、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甘肃**限公司、白银天**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9,03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王*庆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邓**59号(房权证:兰房历城产字第32314号),建筑面积75.60平方米,分摊面积11.10平方米的房屋为其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告甘肃**限公司、白银天**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29,037元的财产。

二、冻结王**所有的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邓**59号(房权证:兰房历城产字第32314号),建筑面积75.60平方米,分摊面积11.1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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