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青海**限公司与青海省三**设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玉树藏**人民法院(2014)玉民二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海**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原审被告青海省三**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百**司请求三江源公司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玉树藏**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玉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玉树藏**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8135元,退回上诉人青海**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