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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限公司与青海省三**设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青海**限公司与青海省三**设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玉树藏**人民法院(2014)玉民二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海**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原审被告青海省三**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百**司请求三江源公司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玉树藏**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玉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玉树藏**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8135元,退回上诉人青海**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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