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李**、叶**与被执行人青海**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叶**与青海**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2)青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叶**于2015年6月10日向青海**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青海**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指定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海神**司银行存款4353576.8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