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顾**因与被申请人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司)、王**及原审第三人耿**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二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