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格**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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