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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海**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寰**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海**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寰**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寰**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85.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292.57元,退还原告9292.5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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