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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宽甸满**汽贸公司、张**、叶*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隆升汽**司、第三人张**、叶*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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