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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赵**等与崇明县陈家镇人民政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赵**、盛**、石**、谭**、薛庆家、黄**、黄**、王**、范**、姚**、姜**、赵**、沈**、黄**、范**、李**诉被告崇明县陈家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上海崇明特种电磁线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查,原告经本院催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又要求撤回起诉的,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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