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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毛**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金**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遂**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林**、潘**、毛**、沈**、华晓鸽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4)浙丽商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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