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金**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遂**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林**、潘**、毛**、沈**、华晓鸽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4)浙丽商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顾**与刘*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与刘*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兴化**油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赵**等与崇明县陈家镇人民政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阳星**有限公司与谢**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阳星**有限公司与戴**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杭州**济合作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与温州市**机械阀门厂、项**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周**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