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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温州市**机械阀门厂、项**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机械阀门厂、项**因与被上诉人章**、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向上诉人温**机械阀门厂、项**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29040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温**机械阀门厂、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机械阀门厂、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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