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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刘*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刘*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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