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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杭州**济合作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杭州**济合作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济合作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杭州**济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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