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杭州**济合作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济合作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杭州**济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顾**与刘*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与刘*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兴化**油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毛**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平阳星**有限公司与谢**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阳星**有限公司与戴**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温州市**机械阀门厂、项**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茅*友诉绍**沪越印染整理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判决书
茅连友与绍**沪越印染整理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