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吴**等与江苏**有限公司、贵州仁怀**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殷**、吴**、北京传**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传**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立案案由为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殷**、吴**、传**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贵州仁怀**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怀农商行)为被告,仁怀农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12月30日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殷**、吴**、传**公司诉称:根据其与苏**公司的投资协议,由三原告分别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苏**公司名义与仁怀农商行签订投资协议,共持有仁怀农商行发起人股份18518519股,占股比例为3.98%。协议签订后,三原告依约投入2000万元,成为怀**商行的发起人股东,以苏**公司名义共持有仁怀农商行股份14814815.2股。现因苏**公司涉及诉讼,其持有的仁怀农商行的股份被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仁怀农商行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苏**公司为殷**、吴**、传**公司代持的,在仁怀农商行的股份数量共计14814815.2股(其中殷**3703703.8股,吴**7407407.6股,传**公司3703703.8股),价值2000万元归殷**、吴**、传**公司所有;2、由苏**公司承担对殷**、吴**、传**公司造成的损失责任(暂定损失300万元)。后三原告又增加对仁怀农商行的诉讼请求:3、将殷**、吴**、传**公司所有的,由苏**公司代持的股份变更为贵州**有限公司代持。

被告辩称

被告仁怀农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殷**、吴**、传**公司针对仁怀农商行一案的案由应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而非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仁怀农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贵州省**民法院管辖。

原告殷**、吴**、传**公司答辩称:三原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诉请确认由苏**公司代持的怀仁农商行相应股权投资归三原告,本案系确权之诉,权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属苏州**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请求驳**怀农商行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殷**、吴**、传**公司要求确认由苏**公司代持的在仁怀农商行的14814815.2股股份系其所有,并要求变更为贵州**有限公司代持,本案应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依照法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仁怀农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仁怀农商行住所地位于贵州省仁怀市,故本案应由贵州省**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贵州省**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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