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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柳建山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建山因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立*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原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一般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铁岭市银**部出资人权益确认而发生的纠纷。铁岭市银州区金铁建材经营部的住所地在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柳**一直在该企业工作并领取工资,故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铁岭市银州区,因此,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柳**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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