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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协会与长春一**有限公司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业家协会与被申诉人长春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吉林省**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长民四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春**协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7月3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行)监(2014)22000000032号民事抗诉书,以吉林省**民法院(2012)长民四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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