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冉**、吴**、杨**、陈*碧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冉**、吴**、杨**、陈*碧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冉**、吴**、杨**、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冉**、吴**、杨**、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