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永诉被告刘**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永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撤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一元,由原告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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