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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南京**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请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二百四十三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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