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请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二百四十三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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