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彭*、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并于当日收到北京*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赵*收到北京*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李**与中国中**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支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曹**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公冶祥*与杨*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等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长征与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