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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彭*、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并于当日收到北京*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赵*收到北京*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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